9.認股價格之調整:

屆滿4年 100%

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但仍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為限。

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

7.調職:

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

7.認股條件(含認股價格、權利期間、認購股份之種類及員工離職或發

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本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喬鼎資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一○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股權利;未具行使權利之認股權憑證得於復職後恢復權益,惟認股權行使期間應依留職

鉅亨網新聞中心

1.自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聘:

四捨五入)。

屆滿3年 60%

5.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1,000股。

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理部提出申請。

5.留職停薪:

12.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長訂定之。

券換發普通股股份或因員工紅利(酬勞)發行新股外,遇有本公司普通股股份發生變動時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離職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6.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資遣: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本公司及國內外由本公司直接(間接)轉投資事業持股超過50%之子公

認股權憑證授予期間 可行使認股權比例(累計)

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權憑證,於死亡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

(1)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

規定須買回之股數: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為 6,000,000股。

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發給本公司普通股股票,上述普通股

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一)認股價格: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

司全職員工為限。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

8.履約方式:以本公司發行新股交付。

股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提報董事會同意。累計給予單一

3.與他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

14.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二分之ㄧ以上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過戶除權公告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除權公告日前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自本公司向台灣證券交易所洽辦無償配股停止

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起或被授予

憑證存續期間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利視同棄權,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三)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應依下列公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金額 × 新股發行股數)/

依政府法令規定及遇個人重大疾病、家庭重大變故、赴國外進修等原因經由公司特別核

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因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股份減少、合併或受讓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

註: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企業貸款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8/21

(二)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認

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 =

10.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關核准後生效,認股權憑證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

3.一般死亡:

4.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2.退休: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本公司之認股權人,經本公司核定需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已

授予認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調職之影響。

8.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上述期限內行使認股權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不再發行。

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條第二項有關時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除本公司所發行具有普通股轉換權或認股權之各種有價證

證之存續期間為十年,認股權憑證及其權益不得轉讓,但因繼承者不在此限。本認股權

(包含私募)(即辦理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分割、現金

2.發行期間: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核准通知到達之日起一年內視實際需要一次或分次發行

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

6.因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新股總數或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

第二條第11款

每股時價】/ (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含已私募股份)總數,並應減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

憑證,於離職或解聘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一年內行使之。

公司股份基準日前45個營業日起,連續30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二)權利期間:

5.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低於面額時,以每股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率超過百分

之一點五者,每單位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

入)

程屆滿可行使認股比例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死亡日起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一

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式計算調整後認股價格(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認股權憑

調整前之認股價格 × 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二年時起(以日期較晚者為主),一年內行使之。

2.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重大過失者

4.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單位總數:6,000單位。

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時,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

三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之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之時程行

使認股權利,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法認購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並填具認股請求書,

生繼承時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全部之

股權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

(三)本公司股務代貸款理機構於確認收足股款後,將員工認購之股數及員工姓名登載於本

可以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除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方得行使外,不受本

股票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

(四)本公司將於每季結束後,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已完成認股股份資本額變更

登記。

11.認股後之權利義務:認股權行使後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相同。

當日收盤價低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則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13.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資遣生效日起二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未具行使權之認股

屆滿2年 30%

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訂於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15.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喬鼎資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四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負債整合憑證-094208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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